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

日期:2023-03-02 来源: 作者: 浏览: A- A+

“三要”:
   第一位班主任每学期要和每一位学生家长进行一次有效的沟通;
   每一位任课教师每学年要和每一位学生进行一次民主平等的交流;
   每一位学校领导每学年要向教师和学生家长听取一次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不准”:
   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不准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
   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或接受财物;
   不准对所任教班级、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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