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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09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2-01-13 来源:南京市第一中学 作者: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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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南京市招生委员会通过的《南京市2009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各区县按照《南京市2009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各类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区县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公布前应报市招生办备案。

二、报名要求

    1.应届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进行升学报名。跨区借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借读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见附件一)、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进行升学登记。

    2.关于户籍审定的说明

    公办初中招生坚持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入学。

    (1)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按正常就近入学办理:

    ①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

    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的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③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新购房屋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的户口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3)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3. 5月29日—30日应届小学毕业生进行升学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

    4.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学生如有择校需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毕业学校领取择校志愿表。跨区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领取择校志愿表。

    学生领取择校志愿表后,在规定招生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或南京外国语学校中选报一个择校志愿。

三、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1.各区县应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学校施教区,保证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

    2.各区县应向社会公布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包括详细的义务教育学位派定方案,各初中学校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计划等。 

    3.各区县应发给本区小学毕业生《公办初中学校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见附件二),并规定报到日期。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因特殊情况要求回到原校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入学。

    4.公办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变相择优招生。

    5.公办学校录取工作由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批。新生录取名册(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区县教育局、区县招生办和招生学校各留存一份。

四、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初中招生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招生,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学校的录取依据。

    2.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具有的实际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民办学校招生分为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计划比例为6∶4。

    3.市招生办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信息,内容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

    4.电脑派位招生对象是具有招生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超过电脑派位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派位、等额录取新生的招生办法。报名人数未超过电脑派位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全额录取,未完成的电脑派位计划可转入自主招生计划。

    5.市招生办根据各民办学校报名情况,向社会公布需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新生的民办学校。

    6.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由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工作。

    7.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

    8.民办学校录取工作由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录取名册(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区县教育局、区县招生办和招生学校各留存一份。民办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区县教育局办理调档手续,无档案录取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

五、特长生招生

    1.有科技、体育、艺术特色的学校可招收特长生。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必须由区县教育局申报,经我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办法后,方可招收特长生。招生工作应纳入区县初中招生统一管理。

    2.特色学校招收特长生可进行相关专业加试,但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各校5月底前完成特长生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册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批,报我局体卫艺处和市招生办备案。学校应将录取结果张榜公布,并发给学生正式录取通知书。

    3.被录取的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再参加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和择校报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六、南京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

    1.南京外校初中招生范围为六城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浦口区、原大厂区和江宁区东山地区,招生对象是具有上述地区常住户口并具有走读条件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南京外校采取电脑差额派位的办法,确定参加英语能力测试的学生。参加英语能力测试的人数为公布的招生计划的8倍。

    3.取得测试资格的学生在南京外校领取准考证,并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英语能力测试。

    4.南京外校公布测试成绩后,按照招生计划划定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审批手续由市招生办负责办理。

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区县教育局须按照有关政策,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接纳在本区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毕业小学的学籍材料;

    2.户口簿、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3.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教育局按本区县规定执行。原五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照执行。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1.区县教育局负责办理各类初中入学资格的审核和录取名册的审批。对学校无计划、无正常录取手续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

    2.区县教育局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3.公证处、教育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等现场监督南京外校、民办学校电脑派位的实施过程。派位结果当场公布。

    4.市、区县教育局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招生工作日程

3月12日,召开全市初中招生工作会议,公布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和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4月10日前,区县教育局向我局体卫艺处上报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招生申请。

4月17日-18日,跨区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登记。

4月30日前,区县教育局户籍审定结束。

5月8日,市招生办公布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名单。区县教育局将初中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招生办备案。

5月9日-10日,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组织专业加试报名。

5月15日,区县教育局公布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市招生办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信息。

5月16日-17日,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专业加试。

5月20日,市招生办发放《南京市小升初指南》。

5月下旬,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录取结束。

5月29日-30日,小学毕业生报名,同时填报择校志愿。

6月3日,区县教育局向市招生办上报择校志愿信息。

6月21日前,区县教育局发放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

6月21日,举行南京外校差额电脑派位和民办学校等额电脑派位。

6月22日,开通南京外校及民办学校电脑派位结果查询电话。

6月28日,南京外校英语能力测试。

7月10日前,南京外校和民办学校到区县教育局领取小学毕业生报名表。

7月20日前,公办学校学生报到。

8月1日,初中学校张榜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9月10日前,初中学校完成录取审批手续。

10月底,区县教育局上报初中入学情况统计表。

 

 

                                                           南京市教育局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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